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让农业保险为新农村建设护航(专家篇)

2008-7-25 14:50:00  
——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伟

  如何增强我国“三农”的抗风险能力?让农业保险发挥充分的保驾护航作用,重要而紧迫。日前,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高伟。

  记者:请您介绍一下,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开展情况如何?

  高伟:从2004年开始,连续五个中央一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,尤其是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列支21.5亿元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,其中对吉林等6省(区)的5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给予10亿元的保费补贴,对全国能繁母猪保险给予11.5亿元的保费补贴。补贴政策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发展,目前已有28个省(区、市)采取多种形式、多种渠道发展农业保险,2007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总收入超过50亿元。

  总体而言,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还很不充分,覆盖面有限,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不相称。除了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外,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因主要有:定位不清,缺乏总体规划,没有一个专门机构统筹农业保险发展;立法工作滞后,制度多变且不具有连续性;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不足,缺乏有效的保险手段和风险分散机制等等。

  记者:在您看来,一个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?

  高伟: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长远发展的重要保证。首先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中央级农业巨灾风险基金,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险经营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,增强其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。巨灾风险基金的筹集应以国家为主,地方为辅,建议以农险保费收入的10%计提巨灾风险基金。在正常年景,巨灾风险基金只增加,不使用,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,农险经营机构超赔部分由巨灾风险基金赔付。

  二是要建立再保险体系。建议由国家财政投资成立中国农业再保险集团公司,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:任何形式的农业保险业务,必须向农业再保险公司分保,超赔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。同时扶持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,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分入保费,设立专项基金,盈余之年基金滚存,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赔付,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。

  记者:在您看来,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应该是什么样的?

  高伟: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,自然风险差异大,难以用一种模式统一全国农业保险的发展。建议以省市为单位,从本地区实际出发,选择适合本地区的农业保险模式,比如专业农业保险公司模式、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险模式、共保体模式或相互制模式等等。

  但在国务院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,统筹农业保险发展。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政策性,涉及保监会、农业部、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门。所以,我国应借鉴日美等国的经验,适时考虑在国务院组建农业风险管理局或类似机构,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。

  记者:推进农业保险发展,您认为我国急需做哪些工作?

  高伟:一是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。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: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,从长远看,无论采用何种农险模式,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。当前,我国财力还比较有限,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,保险标的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,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。保费补贴标准大体为50%—80%,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。中央财政补贴应向粮食主产区倾斜,并根据农业产业政策调整补贴标准。

  二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。我国现行税制规定,农业保险免征营业税和印花税,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,但农业保险仅界定在种植业和养殖业,免税范围太小。

  三要加快农业保险立法。由于大部分农业保险业务具有政策性,现行的《保险法》不太适用农业保险。建议首先由国务院制定农业保险条例,在实践中不断完善,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《农业保险法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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