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麝的现状
我国是主产麝香的国家之一。过去野麝资源十分丰富,麝香产量占世界的70 %-90 %以上,康麝产量和质量均居世界首位。
为了能够合理地利用野生资源,国家把麝列为二类保护动物,颁布保护法规,实行限量猎取,防止乱捕滥猎。大力贯彻“护、养、猎并举”的方针,这对于麝的资源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。
关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的方针政策我国政府制定了不少法规。早在20 世纪50 年代就颁布了《 关于稀有动物保护办法》 ,其中规定:“林业系统和有条件的人民公社可建立养兽场,饲养用途广、经济价值高的野生动物,如麝、鹿、貉子、狐狸、貂等”。建立养兽场要因地制宜,并可利用林间、水源或荒岛之类的自然环境,以饲养大型动物与珍贵的药用动物。随时研究改进饲养技术,提高成活率,防治病害,改良品种,使动物发育好,经济价值大,利用率高。
1962 年国务院颁布了《 关于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指示》,明确规定了加强资源保护、积极繁殖饲养、合理利用的方针。这一方针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,发展狩猎生产指明了方向。
1989 年,我国正式颁布了《 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使动物依法保护逐渐完善和成熟。在这部法律中还颁布了《 重点保护动物名录》 共计257 种,林麝、马麝、原麝等5 种均列在内。围绕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,从中央到地方,10 多年来相继制定了30 多个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,比较重要的如:《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》 (1991 )、《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 (1992)、《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收费办法》等。各省、市、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地方《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办法》 及《 保护野生动物方案》 。从上述各项法规和指示中可见,国家对麝及麝香生产经营工作十分重视。近几年来,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为加强麝及麝香的生产及管理,也先后发出若干文件,比如:《关于加强麝香资源保护和市场管理的通知》 (1979 )、《 关于加强野麝资源保护,积极发展人工养麝的报告》 (1980 )。为了便于管理,国家医药总局、卫生部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又联合发出了《 关于明确贵重药材品种的通知》 (1981 ) ,通知共列34 个品种,其中第一个品种就是麝香。


